漫骆驼 2014-05-0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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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楼
1、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情况的,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是运用了第39条;但是公司提供的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明材料是与同岗位的维修数量的比较数额,这种数据的比较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显然是不合法的。
3、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向员工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是什么;
2),需要向劳动者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
3),是要有具体的考核行为,得出考核结果,并有劳动者签名确认结果;
4)、考核行为必须在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
5)、辞退行为必须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做出;
6)、辞退通知书在试用期届满之前送达员工。
所以我觉得,仲裁会判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