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gran1025 2014-05-0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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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楼
本案中,虽然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6月30日合同期满,但因潘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作,公司应在潘某离职前对其做离职前职业病检查,在未排查前公司不得与其终止合同,应当续延至结果做出或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作出后才能确定。根据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3年11月20做出的潘某被认定为7级伤残的鉴定,公司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续延到2013年11月20日。公司应向潘某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期间的工资;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始,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按员工每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共需给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由于潘某的工伤伤残等级为7级,依据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潘某除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外,公司还得补偿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潘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