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ibei8792 2014-05-27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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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1、根据分析,该职员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为4000元/月,双方均没有争议。
2、08年后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第一段入职时间到07年12月31日为一段,不满1年按1年计算;第二段08年1月1日至09年8月为一段,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例为超过半年,所以为1.5个月经济补偿金。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段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徐某和企业对06年上半年的辞职执不同意见。我认为只要徐某的辞职报告是在真实意愿下没有受威胁强迫等写下的而且获得企业批准的都应当视为有效辞职。而不管酒店是在重新装修也好,暂停工作也好,员工本人可以不签字辞职的呀。按此理由,计算为2个月经济补偿金。
根据以上分析经济补偿金=3.5*4000=14000
4、由于该例中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该酒店应支付徐某不签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个月工资=11*4000=44000元(当然本例中徐某未主张,所以法院也不追诉)
5、如徐某要主张继续履行协议的,法院和企业应给予支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