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nzl999 2014-06-03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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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经查:案例中提到的《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202号)是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二○○四年七月廿一日所发,该通知“三、职工死亡抚三、职工死亡抚恤费的支付1、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而根据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具体支付标准应该遵循哪个文件或规定、细则?安徽省还是执行上面提到的 (合劳社秘【2004】202号),由企业支付?不同省份都执行安徽的文件吗?请教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