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ie猪猪 2014-06-1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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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1)08年1月1日之后的劳动合同时间,按照1年1个月,不足1年的 6个月的按0.5个月,6个月以上按1年计算的标准来计算补偿金的月数。即08年1月-14年6月共计6年6个月又5天,因此按照规定08年后的补偿金月数为7个月,基数为员工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那么,是不是说,此员工已经超过10年工龄,公司无权单方不签定无固定期合同,公司单方不续约,须支付补偿金月7*2倍。
2)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依据之前劳动法的补偿标准来计算,即1年1个月,不足1年的按照1年计算。90年6月-07年12月共计17年6个月,依据规定08年之前的补偿金月数为18个月,基数为07年12月31日之前该员工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公司单方解约需支付14+18个月即:32个月,如果协商离职,需支付7+18=25个月,对吗?
同问!!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是说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