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ibei2007 2014-07-07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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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给怀孕女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按其工作年限支付,标准按怀孕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不能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至于其他的产假及本来孕妇应该享受的相关福利,则根据企业的法人地位结束而消失了。
根据《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便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有关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