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小七 2014-06-30 16:41
回复
赞(0)
129楼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