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gran1025 2014-07-09 17:12
回复
赞(0)
79楼
案例中存在3个时间:2010年8月15日,易某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的时间;2010年9月14日,公司批复同意辞职的时间;2010年9月29日,易某办理完交接手续离开公司的时间。由于3个时间不一致,劳动合同究竟于何时解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首先,确定公司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就要界定此种情形属于何种解除劳动合同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了,劳动合同才能解除。通俗的说就是,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把同意的意思明确告诉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方,这个时候劳动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