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很多企业都有的情况。
按劳动法来说:1、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不知道各位公司是如何的情况,加班费是否按法律去严格计算?而我们公司目前的情况是,不管你什么时候加班,都是补休,而且还限补休期限,即这个月的加班时数,两个月内没有补休完就算作废。同事们也颇有怨言,但从公司的角度,又觉得加班多,也可能是一个员工能力有限的表现。如何去平衡?如何合法操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