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王某陈述:其2004年10月31日到广西某出租汽车公司工作,该公司与其先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4年10月31日至2007年4月30日,约定月工资1300元,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该公司提出合同终止后不再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并向王某开具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王某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离职后向该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遭到拒绝。
请问这个案例:
1、您认为这个案例的结果应当是怎么样的结果?(1月8日10点前公布处理结果)
2、如果您是该企业人资负责人,您应当如何处理此类事件?
emeraldhan 2014-01-08 09:52 回复 赞(0) 6楼
HR林泉 2014-01-08 09:51 回复 赞(0) 5楼
一、劳动合同终止,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均未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对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即以下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
(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应用人单位被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老合同的。
本案中,广西某出租汽车公司系因合同期满而与王某终止合同并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合同,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该公司在申辩中所主张的王某“不再适合工作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观点,没有证据材料支持,该公司也无法详细说明,另外,即使出现了该公司所主张的该情形,也是属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实际情况是王某的合同并未被解除,但合同期满终止却是清楚、确凿的事实。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分段计算”的方式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本案中,王某据此认为应按自己的实际工作年限即2004年10月31至2008年4月30日计算其经济补偿。王某的理解是片面的。
王某与广西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终止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临界点,“分段”考察、计算,即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当时有关规定判断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起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王某虽然在该公司工作一年以上,但2008年1月1日前的相关规定中,没有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故计算王某的经济补偿年限时,不包含其2008年1月1日前的部分;2008年1月1日起,王某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因此该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这半个月工资应当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通过计算得出该公司应当支付王某经济补偿500元。
三、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
用人单位对法律理解错误,认为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导致劳资双方产生矛盾的时候不能正确处理。劳动者片面理解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没有吃透法律的规定。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必要加大有针对性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并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及时消除误解和疑虑。而且要总结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和教训,剖析典型案例,推动构建劳动者与企业共赢、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新机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是09年完结的案例结果。
一路风尘 2014-01-08 09:30 回复 赞(0) 4楼
公司要支付劳动合同终止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具体的经济补偿标准以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为界限分别计算经济补偿金: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97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008年后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2008年《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300*4个月(2008年以前工作年限为3年2个月)+100*0.5个月(2008年后工作年限4个月)=5700元
诸葛先生 2014-01-07 16:55 回复 赞(0) 1楼
这个案例有经济补偿,但是只有08年1月1日之后的那部分哈。
劳动合同法中说明: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这个案例最终的经济补偿金为0.5个月,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