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12月的工资,遇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发一事。
我直接补发了未休年休假的200%日工资,参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去年对于应休未休年休假,直接补发了300%日工资,我觉得去年的作法是不妥的。
但是把今年的打算发到学习群,还是被指不正确,到底哪个正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