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注册地在深圳特区,2013年8月驻广州办事处一员工(广州户口)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离职后去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社保局告知其不能享受,该员工即要求公司打印其个人社保明细,公司也按照他要求帮助其打印,社保明细只体现该员工2013年1月到7月的失业保险记录,2013年之前无记录。故其到广州仲裁局告公司2013年之前没有为其购买失业保险,导致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仲裁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最终仲裁了该员工的申请,要求我司赔付员工39000多失业保险金。公司不服,因为公司是依据《深圳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九条为企业员工购买失业保险的,是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所以公司就持着广州市仲裁委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到深圳罗湖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仍支持仲裁的判决,也判处我司赔付员工39000多失业保险金。为此,我司非常苦恼,上诉至深圳中级法院,现在等待开庭中。。。。。但公司担心会输掉这个官司。
请问我司应该怎么做?
li06042209 2014-01-09 15:06 回复 赞(0) 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