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里接触了个案例,争论不下的情况下,请各位高手解惑,谢谢!
某公司招聘一名主管,试用期内表现突出予以转正后,经过三个月的工作,其部门管理出现问题,经公司培训后仍不能扭转其管理缺陷,因此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至此该员工在该企业工作6.5个月
(含试用期),为了避免其所属部门问题扩大,公司要求其立刻离职,按照我个人的理解是,根据劳动法40条和47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1个月的待通知金以及1个月的补偿金,合计两个月平均工资就可以了;但是也有的人认为,根据劳动法40条、47条和87条规定,因为这个公司但方面和员工解除合同,而且在试用期时没有发现该员工的管理能力问题,因此公司还应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也就是说需要支付三个月的工资;另外,还有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40条,支付一个月通知金就可以了,无需再额外支付补偿及赔偿金。个人觉得我自己的理解应该算是正确的,但是后来打电话到劳监大队请教的时候呢,他们给的答复却是3个月。所以想请教下各位前辈,到底上述情况应该按照那个补偿标准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