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关注医疗期的问题,比如怀孕后不想上班的职工,保胎名义(有医院证明)休的假,叫病假吗?医疗期满了,还要保胎,咋整?比如没有停工留薪期认定的工伤职工,在家一休就是24个月,根据伤情他的停工留薪期就6个月(有的省有认定标准),其他的能认定为医疗期吗?又比如,能通过休的天数比如3天,5天来界定能否给予医疗期待遇吗?
新能源 2014-01-17 13:27 回复 赞(0) 1楼
1、医疗期的问题
对于医疗期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如果贵公司员工的医疗期已满,有两种方案,一种是员工继续长期不来上班,给予劝退处理;另一种,则是人性化考虑,给予员工基本工资的80%,直至员工休完产假(期间继续给员工缴纳相关的保险,保障员工享有生育津贴)
2、工伤相关问题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我司这边是享有了停工留薪,就不再享有医疗期,但可以继续使用年假。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如已过停工留薪相关假期,并超出5天时间,按旷工处理,超出7天,公司将与该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