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好!
刚上班的第一天就要处理劳动纠纷,心里那个压抑,但是没办法,该解决的事情还得解决。下面我说一下这个纠纷详情:
一部门职员,2013年8月10日入职,在任职期间,由于未完成公司安排的业绩要求,(注:公司没有绩效考核),于9月11日调岗至另一部门,做销售类工作,但在任职期间,没有任何业绩,该员工于9月30日主动申请调岗回原部门。
对于员工的这种表现,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人力资源部于1月20日发《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给该员工,要求其在十日内,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该员工收到通知后,说劳动法规定辞退员工需提前三十天通知,我公司只提前十天,要求支付一个月代通金。
公司和他签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
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包括工作技能差或完成工作质量、数量达不到甲方工作要求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现在的问题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提前十日”合法吗?公司现在除了支付当月工资外,不愿意支付任何补偿金,请问合理吗?
随遇而安ether 2014-02-10 17:02 回复 赞(0) 4楼
首先感谢案例分享。
我认为案例中可能涉及的不利条件有以下几条:
1.员工第一次调整部门至销售类工作是否双方协商同意?
2.在原部门时虽然没有绩效考核但是没有完成公司业绩安排这其实应该算是一种考核,没有完成业绩是否有进行再培训等?
3.在第二个岗位时没有任何业绩,公司是否进行了一定的对策?比如进行过面谈和业绩不达标的通知?
4.一般而言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进行离职交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是这个属于地方个案,你应该了解下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对于这个提前三十天方面案例的普遍情况是什么样子?有些地方并不一定要严格遵守提前三十天的。
5.如果说公司以不胜任工作解雇员工要有充分的证据,包括平时一些业绩不达标的面谈记录等内容。
但是我建议,为了不伤双方和气,最好的办法是协商解决~一旦仲裁的话公司手上就必须具备足够充分的证据,要不然一般法律是保护弱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