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初步成立,现逐步在完善各方面制度,本年度开始考勤管理,所以需要确认一些假期的标准定义
stallachan 2014-02-12 10:56 回复 赞(0) 2楼
我单位的考勤制度中提供部分仅供参考。
6.4请假:
6.4.1职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申请表》,经审核、审批后报所属部门/单位备案。
6.4.2职工请假超过三天(病假、突发事件、丧假除外)的,需提前三天办理相关手续。
6.4.3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办理书面请假者,必须在请假当天通过电话向本部门/单位负责人请假,且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办请假手续。请假职工无法到公司办理手续,可委托家属或直接领导代办请假手续,待回来销假时补签字确认。
6.4.4假期内因故确需延假者应在假期届满之前说明续假理由,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向所属部门/单位备案方可延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所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本部人资专员或考勤员备案。请假者上班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6.4.5假期内因故需提前回公司上班而要调整休假时间的,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所属部门/单位考勤员备案。
6.5 考勤违规报备
6.5.1各级主管对下属出勤情况有监督责任,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即时填写《考勤违规报备单》:
a) 请人带打卡或代人打卡;
b) 职工未经批准而未到岗者;
c) 职工上班期间溜岗;
6.5.2
各级主管即时将《考勤违规报备单》送交人力资源部报备;人力资源部在第一时间核实情况,若违规情况属实,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
7.迟到、早退、旷工、溜岗的界定
7.1迟到:上班时间已到,未到岗者。
7.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
7.3溜岗:工作时间内未经上级主管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或不服从上级主管工作安排,有活不干,即为溜岗。溜岗者由其所属部门/单位向人力资源部申报备案。
7.4旷工:未经批准而不到岗者,均为旷工。
8.违纪处罚
8.1考勤实行部门/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单位职工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做好考勤管理工作。
8.2各级领导应对所审核、审批的《出差审批表》、《请假申请表》、《考勤违规报备单》等表单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表单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人次分别扣罚直接领导、各部门/单位负责人50元。
8.3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考勤员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考勤记录表单,未能及时提交,每次分别扣罚各部门/单位负责人50元、考勤员20元。
8.4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单位考勤,以抽查当时的考勤打卡记录与已办理的相关证明资料为考勤依据,无打卡记录,抽查当时未能提供已办理的相关证明资料与记录,以打卡记录为准考勤。
8.5凡请他人代打卡或替他人打卡,打卡无效,按旷工处理,且扣罚代打卡人及当事人各500元,并全公司通报批评。同一职工出现代打卡事件二次以上(含二次)者(包括请他人代打卡或替他人打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8.6职工上班迟到、早退时间达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罚10元;迟到、早退时间达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的,每次扣罚60元;迟到、早退时间达2小时以上的,按旷工论处。
8.7溜岗达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罚100元;溜岗达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扣罚200元。溜岗时间达2小时以上的,按旷工论处。
8.8旷工1天扣罚3天日工资。30天内连续旷工7天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的,为严重违纪,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补偿金。
8.9职工上班忘打卡(包括忘打卡和忘带卡),每月累计超过2次(不包含2次,上、下班打卡各算一次)的,超过部分每次按迟到30分钟论处。未打卡职工(包括忘打卡和遗失卡)同时存在迟到、早退现象的,按迟到、早退论处。
9.假期规定
9.1有薪假期
9.1.1年休假
9.1.1.1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年可享受年休假。
9.1.1.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9.1.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9.1.1.4公司根据经营情况,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或由职工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批后方可休假。申请年休假每次不得少于一天,不足一天的部分按一天计算。
9.1.1.5若公司或事业部统筹安排休假,职工不休的,视为已休假。
9.1.1.6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公司总裁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9.1.2婚假
不符合晚婚的职工,婚假3天;符合晚婚的职工,婚假15天;再婚的职工,婚假3天。婚假限于领结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用,因工作需要除外。
9.1.3产假
持有准生证的女职工,第一胎可享受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15天),符合晚婚晚育的产妇,可享受产假(第一胎)180天(包括产前45天)。其它有关计划生育的假期按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申请产假职工需在预产期前3个月办理审批手续,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医院证明、公司计生管理部门证明及准生证核实。
9.1.4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提交医院、公司计生管理部门证明,向人力资源部备案,可享受15天流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的流产,可享受42天流产假。怀孕满七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享受90天。
9.1.5陪护假:
已婚男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配偶分娩(第一胎)可享受陪护假3天,符合晚婚晚育的可享受陪护假7天。
9.1.6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给丧假1天。家住外地另加往返路程假。
9.2工伤假:
9.2.1职工因工负伤,工伤事故报告原则上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其所属部门/单位职工(本人或他人)填写,经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安技部门确认,报分管领导审批确认,并附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交人力资源部,经确认的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9.2.2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9.3病假
9.3.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休养的,必须凭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卡、发票及病休建议单,并经批准后生效。
9.3.2职工因患慢性病,需要停工治疗休养时间较长的,其病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期。
9.3.3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c.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d.与医疗期相关的其他事宜,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9.4事假
职工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22天,12个月之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