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已正式辞职的李某到郑州一公司办最后的离职手续,他还有一个多月的工资没发,有1400多元。但他去领工资时,经理却说,李某必须写个“本人今后与××公司无关系,不再有任何追究”之类的书面承诺。原来公司从未给员工缴纳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让他写那个承诺,是担心自己辞职后再去找公司补缴这些社会保险。你觉得员工承诺放弃是否有效?
解答: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许多中小型企业,人员流动比较大,企业为节省成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需强调的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比如上海市有关于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调解放弃或者部分放弃社会保险费缴纳请求(申请人撤诉或变更请求除外);不能调解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情况明确的,不能调解降低或者提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也就是说,员工即使签了“不再追究”的承诺书,也可让原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