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书面告知劳动者
2009年12月,王某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工作的企业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因此,单位不允许王某再到企业上班。但王某认为,公司未出具任何说明,也没有书面通知其本人,违反法律规定。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需补发其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保和公积金。请问王某的要求合理吗?
解答】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及时告知王某,也没有向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裁决用人单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续存,用人单位应为其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和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的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毫无争议,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和程序上有违法律规定。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但需注意在解除程序上,不能认为劳动者被判刑后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用人单位必须制作解除劳动合同书并送达劳动者,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劳动者仍然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