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史先生离职后跳槽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一家公司,后被老东家告上法庭,要求他补偿公司停产损失以及竞业限制违约金等53万余元。近日,通州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北京某科技公司诉称,史先生原是该公司技术质量部的技术主管。2011年2月,他离开公司且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并于同年5月跳槽到北京某锁业公司。科技公司曾和史先生于2010年12月签订合同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史先生在合同期内不得在外从事同行业的任何活动,否则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史先生可以解除合同,但在两年之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工作,否则最高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史先生自动离职并就职于与公司同业的锁业公司,因史先生离职没有办理技术资料移交手续,导致公司损失数十万元,故史先生应该赔偿停产损失26500元,技术服务费支出6000元,赔偿同业竞争合同条款违约金50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史先生与科技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缺乏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史先生经济补偿的必要条件,且在史先生离职后,科技公司也没有与他去协商补偿费,也没有实际支付他竞业限制补偿金,所以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史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5楼 谷谷
咨询一个问题,如科技公司与他进行补偿协商,如何用方法证明已经协商过了,如要上法庭,至少要证明过协商过,不然不是扯皮吗?有谁知道分享一下,非常感谢!
谷谷
@谷谷:我说的是未协商成功,如果协商成功肯定是签过字了,面谈的时候用何方式方法
4楼 燕鱼粥
学习了,一份付出一份收获。很多企业不想付出,而希望员工遵守约束,显然不对等,最终结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3楼 土匪123
感谢分享 学习了
2楼 清茶sh
只想约束员工,不想给员工发展的单位。
leonirene
@清茶sh:这种单位现在很多啊
1楼 chenyq2012love
有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