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对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三) 奖金;
(四) 津贴和补贴;
(五) 加班加点工资;
(六)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 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 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 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 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 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 生产奖;
(二) 节约奖;
(三) 劳动竞赛奖;
(四) 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 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 根据国家法津、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 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奖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 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 出差伙食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 实行租凭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PS: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是不计税的哟!
3楼 lucy蓝蓝
我很想请教,关于你说的你们公司不定时工作制是怎样的形式?能教教我吗?
一粒砂儿Alisa
@lucy蓝蓝: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都需要去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可以不用计算加班费。
2楼 东生
是6月6日打卡内容
东生
@白旭:我满心欢喜的期待,结果淘汰了!
一粒砂儿Alisa
@白旭: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1楼 东生
我的说法和风十三的说法,探讨一下!
☆☆案例:公司一名员工离职,在计算员工离职的经济补偿金时未将收入全部列入引起劳动争议;当时只将每月的基础薪酬作为补偿的计算标准,事后争议经调解又增加了其他应列入部分。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企业在月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的补偿金是依据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得”。
☆☆结论对策:企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往往是能少算就少算,殊不知这样一是侵害了员工的利益,再一个是如果发生争议企业还会败诉。站在企业角度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合理设计薪酬体系,避免过多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诉讼争议风险,比如讲一些收入列入福利费支付(比如电话费、交通补助等)、将一部分绩效薪资采取费用报销的形式。在薪酬设计时必须划分为基本薪酬的其他薪酬,规避全部被纳入而增加解除成本的问题和因未全部计算而与职工产生劳动争议的风险。还有一点就是该薪酬制度一定要职代会审批程序,这样才会比较完善。
下面是十三那天的说法,你看哪个对?
那么,怎么样即能降低加班费、缴纳社保及员工带薪假等的支出成本,又能合法呢?
如要做,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在进行薪酬结构设计分解时,尽可能地降低固定工资部分(要注意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增加可变的浮动工资(绩效奖金)的比例。
如有的企业给生产员工定为全是计件工资制,但每月保底工资和加班费计算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在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又或者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保底月薪,并在此基础上再增加计件工资。这两种做法是可行和合法的。同样的,销售提成和绩效工资也可这样操作。
一粒砂儿Alisa
@白旭:按照薪资总额来计算,计件工资仍然属于工资总额,而计算加班费时要把计件工资记入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