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那么在一个企业也应该有自己的规定,笔者所在企业在对管理的论述中明确的将制度化管理放到首位,一个好的制度管理可以让企业受益无穷,但是一个制定程序有问题、制度本身不合法的制度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成本,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去面对诉讼,同时在中华这个有着几千年“礼主刑辅”文化的国度一个总是被拖到法庭的企业,一般民众都是比较排斥的。今天我们同样从一个案列开始简述企业制度的重要性、如何规范的制定以及防范法律风险。
朱猛于2009年10月15日应聘到鼎学公司招工办人招工办主任一职,同时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约定月工资2500元/月,后在公司领导频繁更换后到了2010年4月,正面临民工慌,而公司给朱猛下达的招工目标始终达不到,同事本人迷恋上网上斗地主游戏,于是每天不再积极的去招工,由此对公司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公司不得已于2010年5月3日下达通知函,告知朱猛鉴于其无法胜任其工作,让其在6月1前办理好交接手续,公司予以结算工资辞退。
朱猛一纸诉状递交到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一年多的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补发2010年春节期间招工加班的加班工资,并向仲裁提供加班打卡记录以及加班登记表,后经仲裁机构审理支持了朱猛的诉讼请求:支付朱猛2009年11月16日至即日的双倍工资,补签劳动合同,并补发朱猛2010年期间的加班工资1560元。
以上的案列对于公司来说付出很大的法律成本,其一是公司没有保管好劳动合同,对于当初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一事无法举证证明,由此被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需补签劳动合同,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其二是加班费的支付,公司虽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其中的条款规定:如员工需加班,必须有本人申请,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记为加班,而朱猛的加班申请没有得到领导的批准不应认定为加班,但是朱猛辩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考勤管理规定》,同时公司也无法提供朱猛知道《考勤管理规定》的证据,由此导致了公司的败诉。
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公司的规章制度的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对规章制度各个方面做一个相对全面的解析,首先制定主体,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我们尽可能的避免以某一个部门的名义做制度,这样做出的制度有可能在法律上不被认可,一般情况最好是加上公司的名字,以公司的名义制定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就是说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比如我们在制度里规定员工试用期为八个月,这就是无效的规章制度,我不仅要保证规章的有效性,而且确保规章制度的实用操作性,最后要确保公司所有规章的内部统一性,这就也是让企业长盛不衰的一个秘诀。
同时制度的制定程序也是很有学问的,在我们的案列中就是因为在这个程序出了问题,在最后即使有制度也被判定无效,那么制定制度要注意一下几点:其一是协商制定(也就是民主程序),在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一定要有员工协商讨论的程序存在,不管企业是实心实意的与员工协商,还是只是流于形式,但建议企业尽量有协商的记载,并固定好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其二是公示制度,涉及到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需公示或是告知劳动者,但是在实践中公示有一个弊端,就是无法取证和证实,往往很难被采信,如果没有公示或是告知劳动者,那么对劳动就不产生约束力,也无法发挥作用,比较实用的做法就是进行学习宣贯,同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或是通过学习进行测试,并保留这些东西,提存证据,这是比较好的办法,如果在我们的案列里有这样的流程或是朱猛的签字,那么企业也不会支付额外的法律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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