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到武汉高校招聘了一批应届大学生,共计20人,分别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研发部,工程部,运营部。所有被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公司都和他们签订了三方协议(含违约条例),同时约定应届生大公司后实习六个月。3个月后,员工林某经过认真考虑后提出离职,希望回学校考研。公司不同意,并且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该员工提出,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却说,三方协议就是劳动合同。不得已的情况下,林某只好申请仲裁。林某的申请会得到支持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关于这个案例,我一看到,就觉得很简单。因为以前也处理过相关的事情,按照我们的惯例,林某的申请不会得到支持。
在慈溪,或者说在新区,我们很多做法就是实习期,签实习协议,就业协议,等拿到毕业证书,再签劳动合同,办理社保。
之前,小妹也曾问我这个问题,她说,HR给她签了实习协议,实习期至8月中旬。我说,没问题,是这样的。
今天看到案例分析,发现与自己的答案不同。于是我查找了相关资料,也与一些HR朋友进行了一些沟通。
所有的矛盾焦点在于对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勤工助学,《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第4条规定: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
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6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其实关键在于对十二规定的解读。由于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进行规范,所以有一定的争议。
一种解读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如果其并非利用业余时间,也不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用人单位应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
另一种解读为应届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是学生正常学业的一个部分,高校学生正式毕业之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实际上是实习或见习。尽管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签订的实习协议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调节,但是当事人双方却要接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范调节。
从公司的角度上看,更倾向于第二种解读。目前来说,第二种解读也是通行之为。关于仲裁案例的分析,有些地方支持,有些地方不支持,关键还是在于对第十二条的理解。
相信,法律会越来越完善,这些问题以后单纯的做案例分析越得到越来越清晰的答案。
对于一个HR来说,正是有些法律的不正规,他们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涉法而不违法,最多是违规不违法。
当然针对某些法律意识不强,或者思想不开放又******的老板来说,法律的完善对他们也会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PS:人力资源源于美国,上世纪90年代入中国,很多时候,我们都在说,或者在想,这一个十年,HR将往哪个方向发展?众说纷纭。看史明心,日光之下并无新事,事虽不同,理却不变。
1楼 zhang588716
真的很佩服你在各种法律上的专研,还这么较真,我当时看到了你的答案,不过今天来看你,很高兴看到这篇日志,向前辈学习!
桃花岛主
@zhang588716:昨天去听了一节课《人力成本的可量化和可控化》短短两个小时,一堆的知识,原本以为我的法律学的还可以,听了课才知道,如此匮乏。学无止境。
zhang588716
@桃花岛主:黄岛主,学无止境啊,令我辈汗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