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当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此种情况下应当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根据该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为理由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如符合法定情形,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该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