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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完善的岗位任职能力评价体系,优化价值评价体系和价值分配体系,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形成良性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目标
1、建立一种自我激励、自我约束和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2、依靠绩效考核制度为各部门和员工确定工作绩效目标,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员工全面发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全体在职人员
根据有利于各部门集中管理和考核标准相对统一的原则,将考核划分为下列四个类别:即部门绩效考核、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普通员工绩效考核。
按照管理权限,一级对一级考核,人力资源部对公司绩效考核工作进行协调和监控,同时负责制度的解释和处理投诉。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公司绩效考核的领导、监督、检查、修正和指导工作。
考核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总经理负责对各副总考核,各主管领导负责对所属部门及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各部门经理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主要以工作业绩为主。
工作业绩是指所完成工作目标的程度,如工作目标的难度、完成工作目标的质量和数量、工作业绩的改进程度及对组织目标的贡献程度。
第五条 个人绩效考核的申诉与监督
个人绩效考核结束后,考核者有向被考核者通知和说明的义务,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应首先通过沟通方式解决。在解决不了时,有权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需提交个人绩效考核申诉表及相关说明材料。
人力资源部门需在一周内,会同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研究,对员工的申诉做出答复。
整个考核过程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对借考核之机对被考核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后附细则)
1、作为评优及奖惩的依据;
2、作为年中/终奖金和绩效奖金发放的依据;
3、作为薪酬调整的依据;
4、作为岗位变动的依据;
5、制定培训计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