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一次关于劳动法的培训笔记,整理出来,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之所以整理成笔记的形式,是因为我觉得我们遇见的好多问题,都是我们容易忽视或者没有深入思考的问题。希望大家都能有所思考,有所收获。(因为是笔记,所以条例不是很清晰,比较散乱,将就着看吧)
首先我们为什么要重视劳动法?很简单的道理。对于劳动者而言,我们的维权费用是很低的,可以说是极低,仲裁免费,庭审10元。这无疑促使了一部分员工有一种别样的心态,反正你公司也不厚道,我何不走之前捞一笔,顶多就是我损失一点时间而已。出于这样一种心态,我们面临的劳动维权将会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员工的法律意思越来越强,我们面临的挑战也将俞加严峻。
模糊点一:偷录会不会被仲裁采信?
根据《民事诉讼法》,偷录不排除在法律证据之外(威胁、胁迫除外)。换句话偷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存在的,所以HR们在离职面谈的时候一定要小心,不要随意的承诺。即便是你在口头表述时的用语是:就我的观点而言之类的话,在仲裁时也同样不会被仲裁员认同。因为仲裁员一般认为,你代表公司和员工进行离职谈话时,你代表的就是公司,不会因为你一句“就我的观点”,而否认你的话不是公司的意思。
模糊点二:我在公司抑郁了,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要精神赔偿?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精神损失不覆盖劳动争议,不属于社会保障。现行的精神损失一般仅限于姓名侵权和交通事故。所以当员工企图以精神损失要求公司赔付的时候,公司是可以不予以理睬的。同时我也曾说过,现在的抑郁之类的疾病是比较好申请出来的,所以对于这个,企业最好有相关的规定来约束。
模糊点三:怀孕期间公司以不正当的理由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了,我们改怎么处理?
对于现在的孕妇,这算是一个可恨又弱势的群体。但是我们作为一个员工,随时可能遇见这样的问题。所以更多的时候,我们可以考虑的不仅仅是赔偿的问题。赔偿以后我们还是需要面临找工作的问题,我们可以考虑恢复劳动关系。注意:恢复劳动关系后,从你恢复之日起,往前截止到你离开公司之日,期间的所有的社保津贴之类的东西都是要给你补缴的。
模糊点四: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连续两次合同以后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前有这样的操作方式,两次以后签两个抬头的公司(实际就是分子公司)劳动合同,来进行规避。其实在我看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恐怖如虎,签就签呗,该解除的还是解除。在最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以后,再这样操作就很容易被仲裁,现在的司法解释是这样的,只要是相关联公司,那么不管怎么签,还是无效,视为无固定期限。实际这个也是比较好解决,让老板的丈母娘去注册一家完全不相关的公司,签那个公司的合同即可。
模糊点五: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就一定有劳动关系?
很多的时候,我们企业没有给我们签订合同,员工在仲裁的时候就说了:公司都给我们缴纳社保了。事实上社保只能作为参考条件,而不是决定条件。因为现在的现状是,即便是给您缴纳保险,但是也不一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我们在仲裁一家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多方面的考虑,多收集证据,比如工牌,考勤记录,薪资单,银行流水等来进行对自己的合法维权。
模糊点六:offer发出去后不想要员工了,怎么办?
很多的时候我们把offer发出去以后,背调发现此人有过污点,并容易对现在的工作造成影响,我们该怎么办?offer发出去以后,得知对方已经怀孕了,怎么办?而对于这样的,我们只能是认栽,赔一个月的薪酬,走人。其实这些并不是不可控的,我们提前做好背调,或者提前做好体检,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说着我们的offer利用口头或者电话的形式确认,避免留下书面痕迹。同样的,我们作为求职者,我们也需要注意,去一个企业之前要首先拿到对方的书面或者邮件的offer,避免被对方坑。
记得以前的时候,我看过一个故事,讲述的是华佗三兄弟之间的故事。真正的高手,永远是把问题扼杀在摇篮里面的。因此,我们在工作的时候,更多的需要防控,把风险扼杀,这样才能避免我们工作更加的辛苦,才能掌控自如。
33楼 wf佳佳
怀孕公司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孕期后还可以再恢复啊!又学到了谢谢分享。
32楼 不想取
补留个足迹,感谢分享
31楼 兔耳朵Ivy
受教了!
30楼 小怂虎
喜欢那句话,真正的高手,永远是把问题扼杀在摇篮里面的~
29楼 溯离
文章中多次多次出现我们 而且是指代不明
28楼 燕在云中飞
这个分享真好~容易被忽视的,往往潜伏着危机~
27楼 锦毛米老鼠
"真正的高手,永远是把问题扼杀在摇篮里面的",說的對,不過在現實中可能很難行通
无群格格乌
@锦毛米老鼠:呵呵,所以这是我们奋斗的目标么!
锦毛米老鼠
@6群格格乌:不是,我表达错误,我的意思是现实中,那些把问题扼杀在摇篮里面的高手往往得不到重用。
无群格格乌
@锦毛米老鼠:正常,这样的往往名声不显……
玉玲珑0317
@锦毛米老鼠:因为价值并不能体现的很明显
让一个垂死的人起死回生,更让人记忆深刻是这个道理吧
26楼 梦的奥秘
总结的非常好,谢谢分享。我觉得针对第6点,虽然发出了OFFER,只要在试用期内,在报到前就通过约定这些内容为录用条件,如果不能满足可以以使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终止劳动关系吧
25楼 甜甜的记忆
总结分析得好,学习了,很容易忽视的盲点,经这么一分析,学了很多规避预防的方法,感谢感谢
24楼 音十
非常感谢~~·学习~~
23楼 淡淡的微笑
学习,感谢分享。
22楼 深秋的白蝶
很好的文章,希望以后可以多分析呀
21楼 霖雨love
很有实际价值的一篇文章
20楼 心语新愿
写的不错,对实际工作都很有指导意义
19楼 孔祥璐
接受普法教育!
18楼 xwx13
关于录音的问题,我有一些感受,当我还是一名人事主管的时候,和一名员工做离职面谈,本来在谈的时候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可事后,他打电话给我,说你今天跟我谈话的内容我全部录音了。当时觉得自己很受伤,但正是因为这次经历,让我以后在和员工做面谈时更加理性冷静,也更加重视在不同的场合中录音的作用。
17楼 陈某雨
格格的文章依旧霸气外露,膜拜,学习,收藏
16楼 ai213leen
很棒,学习了
15楼 西邪
支持
14楼 淡忘
这篇文章咋说呢,俺觉的没啥调理性!嘿嘿 不过日常还是要注意的!防患于未然,比事后解决要好的多!
淡忘
@淡忘:另外,你这不是劳动法的培训么,怎么整到民事诉讼法上去了!
无群格格乌
@淡忘:都说了咩有条例,你还揪我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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