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5年了,实际接触劳动关系其实只有3年时间,不过这3年的时间,让我看到周围企业劳动法执行情况确实是符合其实际情况的,有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
虽然我亲身待的企业不多,但是和他们的hr接触的很多,主要让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1、招聘:招聘广告能概述的概述,因为一旦精细,就会惹来“杀身之祸”,所以他们的招聘海报中体现的都是尽量简洁的语言。
2、培训:服务行业的培训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没有严格的训练,就没有良好的客户服务。但是操作的时候是“培训未动,签字认可先行”。流动率大是服务行业很头疼的事,所以先做好准备再说。
3、薪酬:“基本工资”即为各市最低工资,一方面因为降低加班费而控制人力成本,另一方面也为劳动关系处理做铺垫。除了基本工资,为了和劳动合同法里面各类津贴,补贴加以文字性的区分,尽量设计多增加工资项目,如: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奖金……因此也让应税工资怎么也不会低于最低工资大,当然,非满勤的除外。(各省市最低工资,有的包含社保有的不包含)
考勤作为薪酬的基础资料,不管是中小型企业还是其他,都申请特殊工时,这也为服务行业在执行加班费的时候“省了一大笔”,或许就和财务中的合理避税是一样的吧,个人认为特殊工时成为企业合理降低人力成本的一种比用方式。什么每周休息一天,在服务行业,特别是在节假日或是新年,那是不太可能的。
另外,打工者的心理很简单,我出来是挣钱的,没事在家干嘛呢。他们如果不安排加班,每个月只让他上21天班,不安排加班,他还觉得挣不到钱,因为再怎么样2000多的工资根本无法让他们觉得满意。他们想加班愿意加班!
4、绩效:绩效工资在很多中小企业实际已经沦为规避劳动关系的法宝,因为此项工资弹性较大,考核权利在企业,制度规定在企业,只要规定不违法即可。很多公司可以说没有绩效考核,因为真正的绩效考核需要人力、物力还有那么宝贵的时间,所以绩效工资只是固定工资中的比分之多少而已。当然,也有一些企业绩效考核做的很好的,因为他们和营业额、销售额有直接关系,这样销售人员的考核成为绩效考核的重点对象。
总结以上几点,中小企业劳动法执行是尽量不违法,但是可以换个执行方式,只要员工觉得合理“你好、我好、大家好 ”,那就什么都好。
2012年底的一个案件,这个事情一直在我的脑海里旋转,因为本来已经胜利属于我们的时候,突然一纸强制执行让我们蒙掉了。
员工因为管理几家公司,出现绩效下滑被劝退(实际就是辞退),可是此员工实在是聪明过头了。本人写了辞职报告(写的不是身份证上面的名字,当时人事有责任也没注意),后来几天就没来上班。过几天来上班说交接,再后来就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1、支付辞退的双倍工资;
2、支付饭贴、交通补贴等等若干元;
3、支付某某期间的工资若干元。
以上几项累计也有几万块吧,最后在开庭期间,我公司各类举证最后只支付其月基本工资。在做笔录签字的时候(我本人不在场),我没有看到笔录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我们支付了相应的工资。
15天过后,收到法院强制执行的传票,应该仲裁结果执行。因为我们是支付了费用,但是扣除了各类代扣项目,例如:个税、保险等。可是劳动仲裁机构后来说他们不管这些,15天过了,总不能公司为此再申请仲裁吧?本来在庭审签字期间就需要在当庭沟通这些的,但是却没有明确签字,让这场本来可以赢的很漂亮的仗成为再也无法高兴的事。不管金额多少,因为这类小事而疏忽了,说明我们在此类案件中没有真正的理解仲裁和实际执行之间的关系,也给我们以后的仲裁留下了非常具有教育意义的一课。
4楼 乙文
呵呵,员工通过加班提高收入,的确这样的人,好文章支持一票,有空欢迎回访,
3楼 张宁zhb
学习中,如果遇到,以后一定会注意的
2楼 小酸奶
阅读了,我还是个学习者。
1楼 浮升阳光
招聘能概述则尽量概述,精细多了会惹来一堆迟疑,我觉得这个还要看问题来对待,有的询问的多也不能规避。关于劝退到仲裁确实需要握大局,揽细处。很好 支持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