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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关系的规范,所以对签订劳动合同前的Offer没有作出规定。但是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特殊形式,因此Offer仍然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
参考法条:
1、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般来说,除非一些企业希望规避责任,故意模糊用词,Offer上都会有报到日期、岗位、薪资、上班地点等履行劳动合同的信息,所以大多数Offer都属于要约。
2、《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注意一点:单位单方面解除offer ,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1-3个月工资赔偿,但是不能必须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如果遇到三期职工,因其在原单位怀孕,对新单位因为劳动者存在有意隐瞒,致使用人单位对此产生重大误解,同时劳动者尚未就职就已怀孕,对公司明显不公,故单位可以要求撤销OFFER,同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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