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社会中,法律制度愈来愈完善,哪怕底层员工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了,企业不按劳动法来办事的,要不是有更好的方面满足了员工,就会白白地付出违法的代价。作为企业,作为老板,永远不要认为底下员工不会这么做,当涉及到利益,他们也会为此发狂,不要等到无可挽回的时候才去注意,一起来规避这些:
(一)加班:几倍工资?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事实上,很多企业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包括我公司。前不久,我公司员工就因加班费这事弄了一段时间,但最终还是“屈服”于公司制度。我公司的加班制度是平日加班、周末加班都按一倍工资或者一比一补休形式补偿,法定假日的加班严格按照三倍的工资立刻支付给员工。除了有些部门能够实现当月加班工资次月工资中发放外,很多部门都是以年终为界限才进行补工资形式,其他时候都只能补休形式,这些部门就是能产生非常多加班的餐饮部、前厅部、工程部、销售部。这中间也有级别之分,经理级以上无论哪个加班都只能实现补休形式,哪怕是法定假期也是一比一的补休补偿形式。故事就发生在了: 某部门的经理级员工在法定假日的加班上,部门处理方式是一比三的补休。这一点人力资源部完全不知晓。某天,某位前厅部经理员工离职了,正常程序辞职,但是部门反馈的信息是员工可以马上办理手续,原因是后面都是年假、补休等假期,完全可以抵掉30天的待通知期,人事部的统计数据没有这么多,追查下去才知道,平日的法定假期加班全部是按一比三的比例来补休,相应的加班管理条例已经明确在相应的P&P说明了,其他部门都在严格执行,当时HR要取消法定假期所多算的假期,员工不同意。最后由总经理出面协调,第一,相应管理规定是由总经理签字确认生效的文件,底下所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发文内容实施管理,前厅部却没有按规实施,经理的过失。第二,本来相应的规定就是为了企业利益,规避劳动法,员工闹到劳动局,企业肯定吃亏。第三,企业与员工之间要实现共赢的和谐合作关系,哪怕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是会相互尊重。所以,最后双方协定,假期还是给正常补休,员工能够正常离职。其他在职的员工余留的假期限期处理完,过期作废,以及即日起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相关规定。
很多企业与员工之间有形无形中存在着利益关系,当企业没有彻底损害到员工利益时,员工明知道企业是在规避劳动法,也不会有告发的行动。这叫合理关爱员工。
(二)那些辣手的“工伤”事故
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为此也会控制所上报的工伤事故,尽管企业所报的工伤事故都能从保险公司领到单独一笔公司赔偿,但是相对于每年向社保局缴纳的费用来说,是冰山一角。为此,企业也明文规定,所上报工伤事故必须要有相应的工伤鉴定报告,见证人,医院诊断证明等,缺一不可。去年,我处理了一单工伤事故,因缺少一份需要当时处理事故的警察开具的证明。结果给人力资源部打回去部门,员工本人躺在医院哭着喊着打电话过来诉说,部门经理也愤愤不平地过来理论,为什么那么死板,冷血·······但是经几个审批部门决定,还是不上报,部门可以根据经费情况自行处理。这事就告一段落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尽管是毫无人情,但是多多少少能为企业规避额外费用出分力。
(三)张某的“赔偿金”引发的思考
我接触到一位员工因患病住院,不能回来上班,相应的病假最长三个月期限也休完了,安排其他工作岗位也不能工作的事例。刚开始,我认为企业会去规避这个赔偿。开始,部门因缺人手(一个萝卜一个坑)要求招一个人回来顶替患病员工岗位,人力资源部向患病员工了解是否能按期回来到岗,但是员工的病情不允许,还好员工本人也不是麻烦人,表明不能回去正常上班,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等。员工本人同意公司的建议自愿辞职。因此,企业又规避了辞退患病员工的劳动法。我本以为公司会直接”赖“掉赔偿金这事,因为是员工本人自愿辞职,哪怕到了劳动仲裁上也是企业胜算。结果是令我吃惊,员工按照程序去相关政府部门作鉴定,拿到鉴定后,回到公司,公司按照劳动法相关赔偿规定给予这名员工相应赔偿。当时我陪着员工到银行去划账时,因化疗后沧桑脸上居然露出笑容。我明白了,有时企业是要做一个负责任的企业,这样做事的人,曾为做事的人,将来要为做事的人都会爱这个公司,喜欢这个公司。
我一个从大学出来社会才两年的HR,明白 时至今天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各方面竞争都相当激烈,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处理更为重要,它是关系到企业生存的大事,劳资双方只有成为一个共同体,才能更好地面对各种竞争压力,企业老板,高层管理人员,需要真正改变观念,把员工作为“家”庭的一员,不能随意克扣,任意处罚,只有劳资双方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共同奋斗,才能创造更好的效益,企业才能产生更多的利润,员工才有更好的福利,企业老板只有遵纪守法,才能实现劳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