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尊敬的HR专业人士: 我司是一家外资企业,目前碰到一些员工违纪违规情况,已达到了可以开除的程度.一位员工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连续旷工3天,按我司员工手册规定自动解职;还有一位员工已有两次书面警告,按规定第二次书面警告时就表明可以开除.请问这位两次书面警告的员工是否需要给予其提前一个月的通知期? 另外劳动法中规定: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严重如何来断定,还是就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我司规章制度不齐全,没有明确的奖惩条例,那么上面的书面警告是否有效?
回答:《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无须以任何形式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对上述两位员工而言,已不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了。“严重”一词,一般来说是根据公司的制度,公司在制度里可以规定“严重”的程度,当然,如果还没有这么详细的规定,贵公司可以量情处理。
对于程度的细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根据该条例,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矿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矿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矿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当然,这些规定都是在计划经济时针对国有企业的情况制定的,不过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另一方面,您也可以参考同类企业的做法来掌握“严重”的程度。
值得一提的是,您是否调查过这两位员工矿工的理由吗?建议您与这些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找出是什么原因,坦诚相谈,做员工的“婆家”,而不仅仅是雇主的“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