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的某部门经理,在正常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在提出辞职2天内离开公司,不符合公司合同中规定的在离职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的要求(交接工作也没有做好),于是公司扣除这位经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惩罚。经理认为此举不符合劳动法,计划向劳动争议部门提起诉讼。我想问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机关会如何处理该项事宜?我公司应如何妥善处理此事?
回答:您好!对于贵公司所发生的现象,劳动法规里有明确的规定,在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在相关问题的回复里也作出解释:“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以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从相关的法律中可以看出,贵公司可以在这期间不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要求该部门经理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如果该部门经理的行为对贵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可以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员工赔偿损失。员工的经济损失赔偿费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