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了解了女员工三期的管理,学习了一些法律条文知识,不仅对我以后工作上有所帮助,也对我以后的权益有所了解。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遗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个小时哺乳时间。
以上几条规定了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待遇与劳动保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明确三期女职工的管理办法,女职工入职培训时,将此培训到位。三期女职工享受三期待遇的条件及要求。就不会有太大风险。当然在实际运作中,有的企业未按以上几条法规进行。原因是员工未提供有效的证明依据,比如违反计划生育法生育的、或是延长产假时间或乳时间等等,未得到单位的支持。从而引起劳动争议,要避免这些不必要的争议,用人单位在公司的规章制度里就应说明女职工三期的待遇情况,以及享受三期待遇的基本条件,不符合者公司有权拒绝。
基本上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会按照以上规定对三期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待遇,前提就是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孕期需提供[结婚及[准生证],可以享受产前检查假间;产假及哺乳期需提供宝宝的[出生证];这些证件必须是相关政府机关颁发,将原件提供至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人确认真伪后复印存档,将原件退回当事人。
感谢三茅,让我知道了更多学习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