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视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分别在14条、15条、16条做了具体规定。
(1)应当认定的情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条文解读】摘自红尘醉弥勒之徐胜华
(一) 劳动关系的必要性:工伤认定中的劳动者或当事人,必须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存在的人员诸如退休人员、在校实习生或大学生,即使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也不能认定工伤。
(二) “三工”的理解:除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和工作相关的事以外,还要注意只要是因完成公司或领导安排的与工作相关的事务,不管是否是在工作时间、是否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应当注意,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而受到事故伤害的,算非因工负伤。
(三)准确理解上下班途中的概念:所谓的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是生活的固定点、到工作场所的固定地点,当然也包括上下班途中顺便接个孩子、买个菜这两种偏离固定线路的路线。除此之外,正常情况下诸如拐个弯、抄个路等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故就不能算作工伤了。
(四)工伤认定无过错的理解: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的事故伤害,无论事故是员工、用工单位或第三方引起的,也不管员工或其他方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使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违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也算工伤,工伤发生时,应执行工伤认定无过错原则。这种情况是先认定工伤,后追究责任,不能因为员工违纪而不认定工伤。
(六)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理解:国家利益指抢险救灾或其他政府组织及号召的重大群体性活动,公共利益指保护人民群众生命或财产等公益性活动、诸如见义勇为等。同时,在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等活动时发生的事故时可以认定视同工伤,不需要强调工伤的三工界定。
(七)区分犯罪与违法的界定:犯罪是指触犯刑法,违法是指违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故意犯罪的行为受到伤害不认定工伤,而违法行为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工伤的,比如违章驾驶(违法行为)受到伤害可以认定工伤,但醉驾、吸毒(犯罪行为)受到伤害就不能认定工伤。
(八)工伤认定的权威性:当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时,不是红口白牙随便说说就是工伤的,为了避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对认定结果不服或有有疑议,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案例集锦】
(一)个人过失导致伤亡认定工伤。员工李某在工作时,因业务不精,安全意识淡薄,被人提醒过相关操作的方式不对,存在有安全隐患,但李某不听劝告,麻痹大意,在一次操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手指骨折。李某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单位安全部门认定:员工李某明知操作不当,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但屡教不改,这次事故属于个人违章操作,不应认定工伤。后来该员工一怒之下,自己跑劳动局去,结果为劳动部门受理了申请,认为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只要是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均可认定为工伤”,所以工伤不考虑职工的过错问题,只要员工不存在“自杀自残”行为,均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合理条件
(二)工作履行职责受伤算工伤。小王是公司的保安,在一次例行检查的过程中,与一装修公司的工人发生言语冲突,装修工人一怒之下,照着小王狠狠打了两拳后逃离现场,造成小王眼部受伤住院,经鉴定为轻微伤;答案当然为此次事件工伤。
(三)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不算工伤的情况。小李下午三点上班,他一点从家中骑单车出发前往公司,在一个下坡路段,前面一台小汽车向右靠边停车,小李为避碰撞,一个急刹车导致其从车上摔下,造成左跷骨骨折。鉴定上下班遇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注意以下几点1、首先要界定是否上下班途中;2、要确认是一起交通事故:必须要由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才能得到认可,所以出了事故要申请工伤一定要报警;3、受伤者本人不负主要责任。只有这三个条件全部满足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此实例中由于小李单车安全性能不好,后刹车失灵、且下坡速度过快,另两车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接触,所以判定为对方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不大,申请工伤显然是不行的。
(四)在岗工作成植物人不能认定工伤。某医院普通外科刘姓医生,医院连续安排值班一周。由于该医生本身有高血压,连续的工作值班,使他值最后一个班的时候,突发脑溢血,最后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总算挽回一条性命,但刘医生也变成了植物人。刘医生的家属希望刘医生认定为工伤,因为刘医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的疾病,理所当然应该为工伤。如果被认定为工伤,这样就可以解轻刘医生的大笔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对于刘医生的遭遇,医院深表同情,医院派人和刘医生去当地的劳动社保局申请认定工伤。可是事与愿违,社保局经过研究鉴定,刘医生不属于工伤。原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五)集体外出旅游不算工伤。周末,一个同事和所在的团队一起自费去滑雪场滑雪,由于个人不会滑雪,操作不当,过程中骨折。该员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因其实周末休息时间、自费、且个人不会滑雪 结论:不符合认定条件,不算工伤。
(六)公司组织集体活动算作工伤。郑某是某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1月20日晚上,郑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后与部分同事去KTV唱歌,不料,唱歌结束时郑某不慎在KTV门口发生摔倒,不久后郑某离开。事故发生后,郑某经诊断为左腓骨骨折,那郑某是属于工伤吗?后经当地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郑某作为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报销,而且郑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KTV活动并非私人聚会,所以认定为工伤
(七)自杀算作工伤,国内首例。2006年12月初,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某参加单位组织的施工时,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铁棍击中头部,头部有3厘米的皮裂伤。当年12月15日凌晨,杨某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伤熟睡中的妻儿,然后割腕身亡。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案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杨某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杨某的家属认为,杨某是由于工伤后导致精神疾病,进而发生自杀的悲剧,其家属遂申请工伤认定,但被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条文拒绝了杨涛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杨某家属提起诉讼。
最终:2007年10月初,经过二审改判,法院认为杨某自杀属于因公死亡,终审判决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重新处理。 这起案件由此成为首例确认自杀为工伤的司法判例。
1楼 shirley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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