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缺勤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纪律检查和考勤工作。
第四条 员工考勤情况将作为考核员工工作表现和对员工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旷工
第五条 公司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并执行法定假日及休假制度。
第六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超过上班时间五分钟后到岗者,计迟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五分钟离岗者,计早退。
(一)以正式上下班时间为准,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不满半天者,记事假半天;半天以上者,记事假一天。如有特殊突发情况,经上级批准后特殊处理。
(二)迟到或早退第一次,扣发个人*元效益工资。自第二次起,以前次扣发金额为基数双倍扣除.
(三)违章缺勤达三次,由上级口头警告一次;达到五次,公司通报批评一次。缺勤次数经绩效考评后统一清零,即每半年刷新一次。
(四)遇特殊天气、交通瘫痪等不可抗力,不记迟到。遇公司班车迟到情况,由公司办公室出具相应证明,不记迟到。
(五)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六)考勤情况是考核员工工作表现和对员工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缺勤者的效益工资除按规定做相应扣发外,将视具体情况向下调整。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效益工资领取资格并下调次年的岗位薪酬。
(七)人力资源部按照考勤记录,每月公布一次员工出勤记录,以部门为单位公布各部违章缺勤人次,对情节严重者点名批评。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更改已公布的出勤记录。
第七条 未经批准无故不到岗工作者视为旷工,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15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30日者,予以解雇。
第三章 病假
第八条 员工因病请三天以上的病假,应有省市区级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书,方为有效。
第九条 员工长休病愈后需取得市级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单位批准后,试验上班一至三个月。试验上班每天半日者,每两个半天按一个工作日计。
第十条 员工去医院看病,两个半天按一个工作日计。
第四章 事假
第十二条 凡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私事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 请事假需由本人事先亲自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章 探亲假
第十四条 夫妻两地分居的员工,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路程假另计。
第十五条 单身员工探望外地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路程假另计。
第十六条 已婚员工探望外地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路程假另计。
第十七条 以上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一年内只能休探亲假一次。
第六章 年休假
第十八条 根据员工工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连续计算)年限确定年休假期限:
参加工作满一年至五年的,每年休假五天;
参加工作满六年至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
参加工作满十一年至十五年的,每年休假十五天;
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二十天。
第十九条 年休假仅限当年使用。员工离开公司,未休当年应休假期,视同本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年休假天数包括节假日,即连续休假时公休假日要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享受探亲假或年休假:
(一)累计事假二十天以上者;
(二)累计病假三十天以上者;
(三)产假休满九十天者;
(四)在国内外学习享受寒暑假者;
(五)当年已休或将休探亲假者;
(六)来公司不满一年者。
各单位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安排好员工的年休假。公司鼓励员工休满年休假,利用年休假很好地调整身心健康,以便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工作。
第七章 婚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另给晚婚奖励假四天,共七天。
第二十三条 员工结婚时一方在外地工作,给予合理的路程假,按实际所需天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婚假必须自办理结婚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一次使用。
第八章 丧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时,给予三天丧假。员工的公婆、岳父母、亲兄弟姐妹去世时,给予二天丧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给予合理的路程假,按实际所需天数计算。
第九章 工伤假
第二十七条:按照《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章 产假、哺乳假
第二十八条 女员工产假九十天(含产前、产后两部分);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二十九条 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女员工,在产假期满后,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继续休假至六个月。
第三十条 女员工产后哺乳期为一年,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假,具体时间安排应征得单位领导的同意。
第十一章 其它假期
第三十一条 参加子女家长会(需持学校或幼儿园开具家长会通知书),每次可享受半日公假。
第三十二条 参加高等自学考试或与公司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员工,凭证明,在征得所在单位领导的同意后,可给予适当的考试假(每门课一天,但一天考两门课以上的按一天计)。
第十二章 假期的审批及销假
第三十三条 非关键岗位员工请假由各单位领导批准,凡请假均应填写请假登记单,并经各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和所在单位备案。
各单位一把手(含副职主持工作)出差、请假、休假要填报请假登记单,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各单位副职出差、请假、休假要填报请假登记单,由所在单位一把手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以上规定代办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工论。
第三十四条 员工续假,需重新报批,否则视为旷工。
第三十五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临时因私外出,应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并计事假。员工离岗,应告知本单位值班员其去向及联系办法,以备急情。
第三十六条 员工在假期结束上班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人力资源部按销假日期计算实际休假天数,超出请假期限部分按旷工计算(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凡本办法未明确的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1楼 LSB513
1、遇特殊天气、交通瘫痪等不可抗力,不记迟到。遇公司班车迟到情况,由公司办公室出具相应证明,不记迟到。
2、假期:考试假
以上这两方面写得很好,很有借鉴作用。
另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15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30日者,予以解雇”,这个贵司做得挺松的,对员工也太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