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很多时候大家都认为,只要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就跟企业没关系,可现实恰恰相反,很多劳动纠纷都发生在员工离职之后,下面就我个人的理解总结一二:
一、离职之辞职篇
首先在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该约定解除合同的待通知期,比如试用期提前3天,转正后提前1个月,这些在合同里要有明确的约定;其次,公司的规章制度里应写明,怎么才算是正式提出辞职。比如要有正式的书面申请,这个很重要;再次,员工离职时的考勤依据一定要有员工本人签名确认,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最后就是要开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二、离职之自动离职篇
相信各位卡卡都知道是么样的情形叫做自动离职,在公司的员工手册或是考勤制度里,我们经常会看到一句话“连续旷工三日即视为自动离职”,而自动离职往往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就是扣发所有未发之工资,其实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只要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必须给予劳动报酬,那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保留好该员工当月的排班,也就是说他本身应该怎么上班,按照什么时间上班的班次表,此表必须有相关管理人员签名,同时有公示过;其次,保留好该员工的出勤记录;最后通过快递(一般是EMS)发送一份关于“违纪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员工,要求期于某年某月某日回公司办理离职相关交接手续(一般没人回来)。保留好EMS后的回执单。如此做是为了避免以后员工如果申请仲裁索要未发之工资,公司就可以以未办理完交接手续为由,要求员工回来交接。同时通知书内也要规定办理截止日期。
三、离职之单位提出解除篇
很多时候员工比如犯错误等,公司会依照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此时其它手续都可以依照正常离职办理,但一定要注意保留好有员工签名确认的违纪处理意见表或记录表。如果没有这个,你也随时会被仲裁请去喝茶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