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目前加班管理流程简述如下:
(1)员工填报加班申请单;
(2)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副总审批;
(3)经审批后员工加班,并打卡考勤;
(4)核对考勤记录与加班审批流程确认具体加班时间;
(5)报财务制作加班工资单。
2、简要分析
(1)关于加班申请审批
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1条的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实践中,很多企业由于生产任务紧,经常发生需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但是,如果没有进行协商的法定程序而强迫员工加班(有一些管理人员的口头禅就是“不愿意加班就给我走人!”),属于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规避上述风险,我们将企业加班默认设置为需要员工提交加班申请(而事实上一般为企业安排的,我们可以将员工提交加班申请视为经过协商,员工已经同意加班),可以规避相应风险。
(2)关于加班工资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150%的工资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200%工资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按照不低于300%工资支付工资报酬。这些很明确。
但是,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呢?是工资总额,还是基本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条的规定,“工资”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如果按此规定理解,加班工资以加班工资本身为基数,进入了逻辑死循环。如果按照基本工资计算,那么法律依据在哪里?
这个问题,我希望和大家在提问中继续探讨。
(3)关于补(调)休
根据劳动合同法44条的规定,双休日的加班,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节假日加班不得折算补休。
对于当月不能安排补休的,可以跨月安排,但原则上不得跨年。
(4)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
鉴于前述的理由,劳动法中的“工资”概念包含加班工资,而《劳动法》50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的方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加班工资也应按月支付。实践中有一些企业实施年终统一结算的方式,是不合适的。
3、题外话
加班管理的最高境界应该是消灭加班(至少是经常性加班)。我知道很多企业的HR对于加班这一块非常头疼。加班管理合不合规,加班薪酬发没发足,是否达到甚至超过了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高上限?真的是烦透了。
要解决这些问题,恐怕还需要通过加班管理之外的一些因素来予以化解。所以我说这一部分是题外话。
如果你的公司一直习惯性加班,那么:
(1)生产效率是否还有提升的空间?
我们公司近几年尽管生产产能都在满负荷运转,但加班压力有所缓解,主要就是归功于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带来了生产效率的提升。
(2)生产定额是否还有压缩的空间?
习惯性加班,并且持续不能得到改变,那么说明并非季节性的因素使然,可能是生产定额目标设置得过高了。必须认真审视一下企业的生产定额,该降低定额降低,该增加人手增加。当然,老大们会强调人工成本,但是别忘了,加班工资比正常工资要高许多,同时风险更是一种无法估量的成本。
(3)能否考虑外包或变更工作形式?
对于一些工作任务重但是非核心的业务,是否可以考虑外包来转移风险?举个例子,公司的清洁工原先全月午休,持续对厂区和办公区域进行清扫。他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工作时间的长度。但这种业务完全可以通过外包来 排除风险。
33楼 方外之舟
分享 提高
32楼 Frank2020
学习
月夜捕手
@中原style:谢谢
31楼 长琴
我觉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按固定工资,因为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工作时间的绩效考核确定的,加班工资是对员工工作时间外的支付的劳动报酬。
我想,即便到了法律层面,这样也并不违法。
至多,他们会说预估一个当月的绩效,然后把预估值计入基数。
月夜捕手
@Evil_Rabbit:如果预估了,那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剔除加班工资的工资总额。
长琴
@月夜捕手:我还是觉得按固定工资算没问题,而且这个地方企业可以灵活操作。不知道大家怎么看。。。
30楼 cat520
你后面三个问题,我们企业没有一个是。我们的企业文化就是加班,加班只有一线个别岗位才会有加班工资,其它后勤岗位是想都不用想,而且周末会跟到一线员工去做一线员的事情,而且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若没有做好反而会受到处罚。
所以,我看到有些企业为加班还在苦恼,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企业还算是好了?员工基上不会去闹。
月夜捕手
@cat520:作为HR,我觉得在跳一跳够得着的范围之内,我们应该尽量地做到规范,而不仅仅在于员工有没有去闹。当然,你们 的用工环境比我们好多了。但是,规范是一个方向,现在不动以后也要动。所以还是尽量争取主动吧。
cat520
@月夜捕手:说的到是呀,关键是我们一直在努力去做,如果一个企业的老板不去重视,那也没有办法,我略听到,我们老板在他们管理群中说,不要怕犯法,就要跟他对抗才行!
如果事事都按规矩办事,要我们HR做什么?
可能是我们的修为还不够吧,还没有达到老板的思想高度,所以只有当打工的,呵呵中…………闲谈…………
29楼 cloudzhao
感谢好友详细的分享!学习了。支持!
月夜捕手
@cloudzhao:感谢好友支持。
28楼 花椰菜
每次都很期待你的分享 非常感谢!
月夜捕手
@花椰菜:十分感谢您的支持。
27楼 小逸
问个题外话,这边劳动合同签订是不是大多数都要过了试用期才给签合同;那试用期是否算在劳动合同期限里呢?这明显与劳动法相悖,为什么还这么多企业这样操作,谢谢。
月夜捕手
@小逸:我们是办入职手续的时候就签订了。很多企业使用期过后才签可能是因为:1、人员进出频繁,试用期流动性比较强,HR嫌麻烦;2、公司没把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期限里,认识不足。事实上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超过1个月不签就构成违法要承担责任了。从规范性的角度来讲,还是建议提前签署的好。
小逸
@月夜捕手:曾经遇到一家公司,竟然和员工签了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而员工竟然没有意见,很吓人。那你们公司还是比较规范化的。
26楼 走过路
有启发,特别是 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基本工资还是工资总额还是加班工资本身就有一个标准基数。
月夜捕手
@走过路:是的,很多问题细究起来也很有趣。
25楼 秋天的蒲公英
谢谢分享,学习
月夜捕手
@秋天的蒲公英:谢谢
24楼 筬玢
字看的有点累,谢谢分享!~
月夜捕手
@筬玢:下次改,看能不能找到更好的字体。
23楼 雪衫霓裳
我们的清洁工是外包的
月夜捕手
@雪衫霓裳:这个属于辅助岗位,外包是允许的。
22楼 缘如影
我这清洁工的工作外包的话,成本会偏高许多,很多老板不会这么处理。目前也有些企业的生产线外包,但是如果质量要求比较高的话,外包就不可控制了。。。。
月夜捕手
@缘如影:生产线不能外包,第一涉及核心技术信息,第二,这种外包会被劳动部门认为是在规避企业责任。
21楼 乙文
上午好,感谢分享,学习支持,
月夜捕手
@乙文:谢谢支持v
20楼 T笑笑
学习
月夜捕手
@T笑笑:谢谢
19楼 哲译
学习了,感谢分享!
月夜捕手
@哲译:谢谢支持v
18楼 清水湖主
支持
月夜捕手
@清水湖主:谢谢支持v
17楼 阿瓦
谢谢分享,学习了!
月夜捕手
@阿瓦:谢谢
16楼 核桃小耗子
谢谢分享,学习了!
月夜捕手
@核桃小耗子:谢谢支持
15楼 心语新愿
全局、前瞻思维让我欣赏!
月夜捕手
@心语新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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