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关于竞业限制的协议签署做法,我司只限于两类人:技术专家以及高层管理人员。
高层管理人员签署完协议后,一旦发生离职,我司仅规定不得在同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因为如果说涉及到核心资料的泄密问题,毕竟企业不是国安局,何况现在各种信息储备的方式多种多样,公司是预防不了重要信息不外泄的,所以仅规定不得在同行业内出现即可。
而对基数专家的限制,则多了一重信息保密的过程。既:如离职一年内,公司发现同行业出现与我司产品疑似样品案例,我司有权进行调查并要求该离职员工做出自身合理解释说明。
当然其他的一些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我司条款还是具备的,只是如未造成损失,公司也不会真去追究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