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征求集团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制订了自己的一套制度,并经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公示后执行。
c 以下为公司《激励机制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使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各种行为规范,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管理制度,激励所有人员上进,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激励机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
3.1 总经办:负责对公司对激励机制中涉及的各项工作的最终审批工作;
3.3 综合部:负责对各部门提报符合激励机制条件奖励以及处分进行审核、对总经办审批的激励机制中涉及数据进行统计并及时将相关通知通告进行公示;
3.4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符合激励机制条件的人员进行提报综合部审核、总经办进行审批。
4. 程序:
4.1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以下四种:
4.1.1 嘉奖(每次奖励现金30-500元)
4.1.2 记功(每次奖励现金501-1000元)
4.1.3 记大功(每次奖励现金1001元-3000元)
4.1.4 晋级
4.2有以下事迹之一,给予嘉奖一次:
4.2.1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4.2.2 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优秀事迹;
4.2.3 在完成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在公司员工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者;
4.2.4 拾金(物)不昧者(价值1000元以上);
4.2.5 有积极维护公司荣誉,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者
4.2.6 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公司秘密事项的行为及时举报的。
4.3有以下事迹之一,给予记功一次:
4.3.1 对公司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纳实行取得显著成绩者;;
4.3.2 在节约成本、提高产品产量(工程进度)和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者;
4.3.3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
4.3.4 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
4.3.5 遇有火灾,勇于负责,并处置措施得当;
4.3.6 举报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3.7 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者;
4.3.8 具有其他较大功绩。
4.4 对于有以下事迹之一,给予记大功一次:
4.4.1 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保护国家、公司或个人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
4.4.2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4.3 发现他人泄露公司秘密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了损害后果的;
4.4.4 其它重大功绩者。
4.5 对于有以下事迹之一,给予晋级:
4.5.1 研究发明,对本公司有重大贡献;
4.5.2 一年内记大功3次;
4.5.3 服务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受过记过以上处分;
4.5.4 具有其他特殊功绩的。
4.6 对于有以下事迹之一,给予特殊贡献奖:
4.6.1 研究发明或在技术改革等方面,年创造价值五百万元以上者;
4.6.1 国家、广东省重大荣誉称号者;
4.7 员工的处分分为以下四种:
4.7.1 警告,每次员工绩效(7至8级)-0.02至-0.2;职员绩效(6-4级)-0.02至-0.04;经理级3级-0.005至-0.2。
4.7.2 记过,每次员工绩效(7至8级)-0.2至-0.6;职员绩效(6-4级)-0.2至-0.6;经理级3级-0.2至-0.4。
4.7.3 记大过,每次员工绩效(7至8级)-0.6至-1.0;职员绩效(6-4级)-0.6至-1.0;经理级3级-0.4至-1.0。
4.7.4 解除劳动合同。
4.8 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一次处分。
4.8.1 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规定以外工作;
4.8.2 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
4.8.3 工作不力、屡次劝诫不改;
4.8.4 因过失致使出现工作错误但情节轻微;
4.8.5 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相关制度;
4.8.6 初次不遵守管理人员合理指挥;
4.8.7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4.8.8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4.8.9 在上班时间内以及上班区域未佩带厂证或未穿工衣;
4.8.10 在上班时间内以及上班区域穿凉鞋或赤脚;
4.8.11 在公司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及其他杂物;
4.8.12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保安或主管人员查询.
4.8.13 遇非常事故,故意规避;
4.8.14 破坏生态及环境卫生;
4.8.15 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影响正常工作;
4.8.16 不能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
4.8.17 酒后上岗且操作各种设备未造成安全事故;
4.8.18 其他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
4.8.19 违反公司人事行政相关管理制度且情节较轻的.
4.9 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记过一次处分:
4.9.1 对上级批示有期限的工作指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
4.9.2 直属主管明知所属人员或相关联工作部门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予举报;
4.9.3 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未造成人员受伤或经济损失未达100元;
4.9.4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严重妨碍他人工作;
4.9.5 在工作现场吃东西(夜班休息时间除外,但不能乱丢垃圾);
4.9.6 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4.9.7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牟取非法利益;
4.9.8 对同事进行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3.9.9 在工作时间睡觉;
4.9.10 无正当理由附和罢工、怠工者且情节严重;
4.9.11 办理工作移交,无特殊理由而未能按期办妥;
4.9.12 违反公司人事行政相关管理制度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4.10 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记大过一次处分:
4.10.1 擅离职守,致使发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
4.10.2 泄漏公司机密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害公司形象;
4.10.3 携带违禁物品入厂区、员工生活区且不听他人劝告制止;
4.10.4 遗失公司的重要文件、物品等;
4.10.5 故意撕毁、破坏公文或公司各类密级文件;
4.10.6 擅自变更工艺、流程使公司蒙受损失;
4.10.7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
4.10.8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损失;
4.10.9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名,盗用印信或未经核准擅自使用印信;
4.10.10 未经公司许可擅带外人入公司参观;
4.10.11 违反公司人事行政相关管理制度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11 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11.1 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或用虚伪意思表示,使公司误信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文件或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业务的;
4.11.2 对于上司或其他员工实施暴行、侮辱行为,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安全或严重精神刺激;
4.11.3 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4.11.4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商业上的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
4.11.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11.6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公司人事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4.11.7 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11.8 张贴散发、传播煽动性文字、图画、图书、谣言,影响破坏公司及员工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4.11.9 偷窃、盗卖同事或公司财物;
4.11.10 利用公司或相关人员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及财物受到损害;
4.11.11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同事、公司财物;
4.11.12 将公司资源拿为私用的;
4.11.13 在公司规定的禁烟区吸烟;;
4.11.14 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寻衅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4.11.15 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安排工作且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11.16 打架斗殴;
4.11.17 造谣生事,致使公司或相关员工蒙受损失;
4.11.18 对公司同事或同事家属、公司客户进行性骚扰;
4.11.19 在外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情节严重;
4.11.20 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
4.11.21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经主管部门核准;
4.11.22 泄露公司机密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损害公司形象。
4.12奖惩计算标准如下:
4.12.1 三次嘉奖等于一次记功;
4.12.2 三次记功等于一次记大功;
4.12.3 三次警告等于一次记过;
4.12.4 三次记过等于一次记大过;
4.13 说明:
4.13.1 凡激励机制涉及的费用统一由综合部汇总提交财务部核算,纳入当月工资结算。
4.13.2 处分一旦达三次记大过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13.3 凡涉及激励机制工作相关通知通告,由综合部统一发出。
4.13.4 所有的奖励、处分记录由综合部统一记录在人事系统,纳入内部晋升折算个人积分。
4.13.5 一年内累计达记功二次的,推荐参加人才梯队学习。
4.13.6 如本机制未涉及到的奖励教育条款的情况,按照事件对公司以及个人造成的影响程度或危害程度参照本机制相关条款进行奖励以及处分。
4.13.7 公司月度奖励总预算为8000元,如未超过,由综合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核,分管副总裁审批;如超过,须提交公司总裁办(按分权手册相关条款进行审批)。
4.13.8 公司本方案须向公司总裁办、财务中心进行备案,后续公司所有奖励、处分严格按本机制执行,涉及相关奖励如未超过本机制规定范围,无需再次进行备案。
4.13.9 公司凡涉及奖励、处分各类方案、规章制度以及文件,须参照本机制进行奖励、处分;未参照本机制制订的方案、规章制度以及各类文件,所涉及到奖励、处分均为无效文件。
4.13.10 本机制已经由法务审计监查部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修改,如奖励处分超出本机制所涉及范围,以法务审计监查部法律顾问解释为准。
5.附则
5.1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2 公司实施激励机制,必须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一方面对于优秀员工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另一方面对于违反公司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说服和行政处分相结合,以思想说服为主的原则。
5.4 公司坚持功过不能相抵原则,可采用先奖励后处分的原则。
5.3 综合部负责本机制的全面推动和监督执行,其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综合部;
5.4 本机制经总经办签批后自2013年5月1日起发布执行,其他任何与本机制存在冲突的,以本机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