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的正确使用
1、保密协议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于企业而言,保密协议最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订立。这种做法有着明显的优点:其一,能够有效避免发生争议后或离职时,员工拒绝订立保密协议的难题。因为保密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签订保密协议,并非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其二,能够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起点开始就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保密协议必须有单位有效的保密制度作支撑,保密协议以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前提。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为权利人对该信息采用了保密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 应的合理保护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措施;(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等七种情形都一般都可以认定权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七种情形都可以以且应当纳入本企业的保密规章制度。因此,企业要保护好商业秘密就要制定本企业的保密规章制度,这既能作为企业对自己认定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凭据,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
3、保密协议必须与所有关系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相周延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商战中,除了内部员工的泄密,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发生在单位产供销等各个环节,供应商、加工者、购买者等利益相关人都有可能接触、知悉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商业秘密的存在。如果单位的商业秘密已经公开披露或者为所供应商、加工者、购买者等利益相关人所泄露,哪么商业秘密就失去了“秘密性”,相应地,保密协议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保密协议必须与所有关系方签的保密协议相衔接,构成一个无缝的保密义务网。即单位要养成先签保密协议再谈事的习惯。
4、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分开,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分开对企业更为有利。全员签订保密协议,部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既能帮助单位实现保护商业秘密的预期项目的,也能够帮助单位减少一大笔经济补偿开支。之所以能够这么做,是因为法律并未强制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一并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表述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之所以有必要这么做,是因为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其一,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产生的方式不同。保密义务是种法定义务,不管是否有明显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需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其二,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范围并不一致。保密义务是全体员工的法定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一般说来,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接触、知悉的商业秘密较之企业高管和企业高级技术人员要少得多,没有必要一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 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无论义务人是否在职。而竞业限制义务则存在一个期限,最长期限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其四,费用的支付不同。保密义务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对价,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而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此外,即使用人单位愿意支付保密费,保密费也是劳动者在职期限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