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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11日打卡总结】有。一、我司工伤的定

作者 天王2013王祝... 更新于:2013-09-11 20:34 32521
内容来自 2013-09-16 打卡话题
工伤定性:怎样才算是工伤?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核心问题是“定性”问题,即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模棱两可,视是而非的工伤情形,有人说是工伤,有人说不是,那么到底该如何判定呢?如何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中的”三工“因素、几种属于/视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吧,请问:
1、你有没有遇到过一些模棱两可的工伤情形? A、有 B、没有
2、如果有,请具体举例说明(可举多个),并说出你的判定结论和依据。
如果没有,也请分享你对工伤“定性”的看法和理解。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核心问题是“定性”问题,即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模棱两可,视是而非的工伤情形,有人说是工伤,有人说不是,那么到底该如何判定呢?如何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中的”三工“因素、几种属于/视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吧,请问:
1、你有没有遇到过一些模棱两可的工伤情形? A、有 B、没有
2、如果有,请具体举例说明(可举多个),并说出你的判定结论和依据。
如果没有,也请分享你对工伤“定性”的看法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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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一、我司工伤的定义:

    因为五金行业所以,分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及工作伤害四种

1、产业伤害:    我司相关的工种对于50%有直接性的人身伤害,80%间接伤害。所以,凡我公司员工都有一块产业伤害资金。

2、职业伤害:    第1所说的50%直接伤害者为职业伤害,公司有10—20不等的补助金。

3、工业伤害:    这一般我司都以税务形式上交国家。

4、工作伤害:    为正常工作中,人身受到伤害引起。

二、根据劳动解析一下工作范围:

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案例说明

例1:员工甲上夜班,打开水从车间经过。因交接有问题,主管要求到车间核对工作事宜。交接后,返回宿舍提水时,不小心打翻了开水,把脚烫伤。事后,在行政的合理安排下,及时治疗好了员工甲的伤事。

事后,甲所花医药费用566.50元,休息七天时间。甲要求为工伤处理,主管同志申请。但经HR调查后为事后反宿舍洗澡时不小心受伤。按《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确定为工伤。虽经总经理确保视为工伤处理。但依案例分析为“模棱两可”。

例2:主管乙因车间机台设备损坏,需一重要零件,下单给采购:要求立刻购买。因事发突然,采购人手无法立即外出采购。主管乙一气之下,自己外出采购。

外出时,因有事——求成过急。返回途中,不幸发生车祸,撞伤他人。花费一定的医疗费用与索赔。乙认为该事件,自己应该按外出工干,属工伤处理。HR分析:

1、乙视为工作认真,但意外是由自己造成的;

2、且采购没要求乙自行采购,视为个人行为;

3、外出采购时,因心有不满意且个人行为居多。

虽总经理也视字这工作处理,但还是“模棱两可”!

例3:招聘专员丙,外出参加招聘会。因会场人员稀少,自行提前结束招聘工作。并私自公事私办与老乡外出相聚。返厂时,被摩托车撞上手臂骨折。提出因公受伤,要求报销。经HR调查清楚,给予直接不理。丙要上报劳动申述索赔。

后,HR最足工作私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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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1:58
渗透

39楼 渗透

只提出了问题,没给出解决办法。。。

2016-06-28 14:10:05 回复 赞(0)
努力行走的蚂蚁

38楼 努力行走的蚂蚁

看了案例,但是没有解决方法。没学到东西。

2014-11-06 16:42:05 回复 赞(0)
jiajia123123

37楼 jiajia123123

O(∩_∩)O谢谢分享!

2013-11-05 09:34:45 回复 赞(0)
开心的一片叶

36楼 开心的一片叶

谢谢分享

2013-09-22 18:22:23 回复 赞(0)
limi笑笑

35楼 limi笑笑

学习了,感谢分享!

2013-09-20 08:52:00 回复 赞(0)
飞雪HR

34楼 飞雪HR

案例 加 条文 解析的比较好。 谢谢分享

2013-09-16 23:43:51 回复 赞(0)
微笑精灵之火凤凰

33楼 微笑精灵之火凤凰

感谢分享,学习

2013-09-16 17:21:11 回复 赞(0)
蝴蝶蓝蓝

32楼 蝴蝶蓝蓝

学习了,谢谢分享

2013-09-16 16:42:44 回复 赞(0)
Shaorn

31楼 Shaorn

学习

2013-09-16 15:08:37 回复 赞(0)
蓝比紫蓝

30楼 蓝比紫蓝

下午好,来学习支持了,案例很有意思

2013-09-16 14:05:10 回复 赞(0)

天王2013王祝灵

@蓝比紫蓝:谢谢支持。

2013-09-16 14:24:02回复
jnqxhy

29楼 jnqxhy

学习了 支持一下

2013-09-16 13:59:57 回复 赞(0)

天王2013王祝灵

@jnqxhy:谢谢支持。

2013-09-16 14:23:58回复
Frank2020

28楼 Frank2020

学习了,谢谢分享

2013-09-16 13:52:01 回复 赞(0)

天王2013王祝灵

@中原style:谢谢支持。

2013-09-16 14:23:55回复
风清

27楼 风清

支持并学习!

2013-09-16 13:07:33 回复 赞(0)

天王2013王祝灵

@风清:谢谢支持。

2013-09-16 14:23:50回复
Sunny大仪

26楼 Sunny大仪

感谢分享

2013-09-16 13:01:42 回复 赞(0)

天王2013王祝灵

@Sunny大仪:谢谢支持。

2013-09-16 14:23:48回复
乙文

25楼 乙文

乙总是不按规定办事,最终吃亏的是自己!

2013-09-16 12:54:46 回复 赞(0)

天王2013王祝灵

@乙文:谢谢支持。乙是好心!

2013-09-16 14:23:43回复
sy天天向上

24楼 sy天天向上

感谢分享~

2013-09-16 12:51:00 回复 赞(0)

天王2013王祝灵

@sy天天向上:谢谢支持。

2013-09-16 14:23:11回复
秋天的蒲公英

23楼 秋天的蒲公英

谢谢分享,学习

2013-09-16 12:18:35 回复 赞(0)

天王2013王祝灵

@秋天的蒲公英:谢谢支持。

2013-09-16 14:23:08回复
Visper

22楼 Visper

学习,谢谢分享

2013-09-16 12:17:39 回复 赞(0)

天王2013王祝灵

@Visper:谢谢支持。

2013-09-16 14:23:05回复
顺水平舟

21楼 顺水平舟

伤不起的工伤有道道;顺水平舟,增值分享,继续划浆游荡。

2013-09-16 11:58:08 回复 赞(0)

天王2013王祝灵

@顺水平舟:谢谢支持。您说的话,很有哲理,望多多沟通交流

2013-09-16 14:23:00回复
一yu阳光

20楼 一yu阳光

就是说,后边3个案例都是不属于工伤的,对吗?感谢分享解答!!!

2013-09-16 11:00:40 回复 赞(0)

天王2013王祝灵

@一yu阳光:谢谢支持。按理是不算,不过法外有情

2013-09-16 11:16:1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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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专业本科生,后入伍从军。至今有10多年工作经验,5年的人事行政工作,民营、外资企业经历。从事过食品、电子、五金、汽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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