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报程序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伤(亡)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5、事故见证人证言原件(证人签名按指印并附其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旁证材料原件(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伤(亡)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7、其他具体情况请参照《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
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属地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经办人员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保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
4、社保部门在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和受伤职工。
办理时限
经审核资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相关表格下载
《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样版》、
《职工伤亡事故认定现场示意图》、《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温馨提示
1、为了确保工伤医疗在院结算的顺利进行,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院办理社保入院登记;
2、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3、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局工伤科)同意,工伤申请时限可以延长;
4、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社保部门将电话联系单位和职工领取,具体办理情况也可通过12333查询。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程序
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须提供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所有相关的诊疗资料(诊治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检查结果、相关的X光片、CT及MR片等);
5、本人近期4R伤情照片1张;
6、其他资料,根据实际鉴定情况而定,如委托鉴定的需提交委托书等。
办事程序
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当地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其他鉴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2、进行鉴定:申请人携《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和鉴定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限范围、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内,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务鉴定服务点,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鉴定。
3、领取结论:一般情况下,在劳动能力鉴定点鉴定后,申请人凭鉴定回执和有效证件,在七个工作日后到鉴定申请点(当地经办机构)领取;特殊情况的,时间适当延长。
办理时限
自鉴定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
相关表格下载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填表样版》、
《放弃伤残评定声明》
温馨提示
职工本人经了解相关政策,认为自己工伤完全愈合不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提交《放弃伤残评定声明》放弃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补偿待遇按照未达级处理。
1楼 忘尘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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