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当前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模糊,事务操作中也可能会遇到模棱两可的情形。
一、按照当前的工伤认定条例,以下属于正常范围的工伤:
1、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条是说明是在工作中所产生的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条说明是在工作时间外但是在上班区域,也就是下班前和下班后没有离开公司从事工作所产生的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如打击报复等等)
(四)患职业病的;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经体检时发现或当时没有发现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本人认为 不正常范围:
第六条,只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但是,如果是下班回家途中遇到打击报复、人身意外伤害(如:受到精神病人的袭击等,算不算工伤,这个是个模糊的概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兜底性条款,有点模糊,什么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行为?其他代表什么?也就是说你说是工伤就是工伤,你说不是就不是。
根据以上条款,本人认为:
1、只要是在上班期间因工作所发生的人生意外伤害,都可以视定为工伤;
2、在上下班途中1小时以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应当定位工伤范围,分析原因为:上班的途中,目的很明确,是在于去到单位工作;下班途中,也是因为工作完了,需要回家;所以。本人认为,应当定为工伤,如果我不去上班,那就可能不会走这条路,不走这条路,那就不一定会发生伤害事故。。。。。。
以上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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