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的一周开始了,大家早上好!本周围绕“工伤认定”打卡学习,本人就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实际案例跟卡友们探讨一下。
关于符合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大家可以把2011年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的第十四至十六条仔细研究一下。这里我重点列亲身经历的两个案例跟大家分享:
一、第十四条(六)条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案例说明:冬季,员工尹某戴着头盔骑电瓶车下班途中,因为下班时间在5点半左右,天色灰暗,尹某沿靠公路右边行驶,突然撞上了一辆路边停靠的大卡车尾部,造成中度脑震荡,颅内伴有少量淤血的伤情。据后来调查发现,大卡车无违章停靠,不凑巧的是信号灯开了,但因故障没有闪亮,尹某戴着头盔,又因风沙较大用帽檐挡住了眼睛。
我先不说结果是怎么样的,大家猜猜呢?卡友们,你们怎么看? (调皮,提前看后面的...)
这是一个典型的交通事故但又非典型的工伤事故,是让人很模棱两可的,说员工尹某负主责吧,她又没有违章驾驶;说卡车司机有责任吧,又没有违章停靠。大家觉得咋办咧?是怪天时还是地利?还是怪车灯不力?本着“让员工流血了但不能再流泪”的宗旨,我们是主张员工少些伤痛,多些经济补偿;主张企业少承担点,社保多照顾点(大家都懂的哈哈);主张卡车司机方也能赔点(毕竟也有保险的),后来,交警那边也判定了,虽然卡车司机没有违章停车,但是“车灯不亮”这个客观理由并不能掩盖“过失伤人”的事实存在,于是乎卡车负全责、个人负次责,时间、下班的事实、路线也对、证人也有,现场也经过勘察,条件都具备了,工伤认定也顺利得以通过。
二、个人过失导致伤亡是否认定工伤?
我曾经看到过一个案例:“员工李某在工作时,因业务不精,安全意识淡薄,被人提醒过相关操作的方式不对,存在有安全隐患,但李某不听劝告,麻痹大意,在一次操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手指骨折。李某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单位安全部门认定:员工李某明知操作不当,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但屡教不改,这次事故属于个人违章操作,不应认定工伤,单位老板及其他领导也都表示“严重”同意,一致认为不应申报工伤认定,后来该员工一怒之下,自己跑劳动局去了…结果如何,大家估计也都猜到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只要是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均可认定为工伤”,所以工伤不考虑职工的过错问题,只要员工不存在“自杀自残”行为,均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合理条件。
估计有人偏激的会问:“这样都算工伤啊?那么假设这个人违章操作了,把别人弄伤了甚至是死亡,同时还伤了自己,难道还能报工伤吗?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只有“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可见,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过失自伤或致人死亡甚至是过失犯罪的,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能认定工伤的。若有人还是不解的,对于员工的过失,违章行为可以进行另外的考核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处罚(警告、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这个与工伤认定是两码事。来源于:带你去海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