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17日打卡总结】摘抄自蓝比紫蓝,感谢
作者 豆豆21
2013-09-1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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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工伤,必须由申请人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劳动部门作出的结论为准。那么,谁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和资料有哪些?申请的期限和时限要求是怎样的?对结论不服又怎么办?同样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资料和注意事项呢?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吧,请问:
1、员工工伤,你们是如何为员工办理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
2、以上两项操作中的技巧和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结合企业实际,请分享你的经验和做法。
是否属于工伤,必须由申请人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劳动部门作出的结论为准。那么,谁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和资料有哪些?申请的期限和时限要求是怎样的?对结论不服又怎么办?同样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资料和注意事项呢?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吧,请问:
1、员工工伤,你们是如何为员工办理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
2、以上两项操作中的技巧和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结合企业实际,请分享你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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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自蓝比紫蓝,感谢分享,因为对工伤这块比较薄弱,会好好学习。
员工工伤,需报备主管领导,报备人事部门,第一时间送去就医,保存好相关单据,等治疗期告一段落或慢慢康复,在一个月内及时进行工伤申报及等级鉴定,本地2000元以下的工伤费用有快速理赔通道,在各镇(街道)即可办理,这一点对于小工伤事故处理非常方便,2000元以上才需要去社保局走正常流程办理,各地区政策不一样,不详细说明了。
这里有几点注意事项:
一、 关于工伤认定:
这一点在昨天的分享里,众多牛人们给了大家很多经验和总结,受益良多。这里补充一下:
1、安全教育,防范为先:
从入职培训至车间的安全培训做好,注意防范。6S里之一就有“安全”一项,所以将安全生产作为车间主任以上管理人层的KPI指标之一,要求安全事故为0。当然考核的是安全事故,对于有些属于工伤认定的但是不属于安全生产的特殊情况不予计算绩效扣分。而保险毕竟是买的一个万一,但谁也不希望有这么一个万一,毕竟工伤都是对员工的身体伤害。所以从根源上抓好安全生产,是治标先治本的万全之策。
2、工伤参保,及时为上:
本来我们的保险在入职一周后缴纳,预防特别是一线员工的即离情况。出现过一起员工入职第三天即发生工伤事故的事件后,现在参保改为员工入职当天进行了。甚至有时候对于一线员工,来办理好入职手续后即参保的,因为有时比如8号办好手续,约定10号正式上班,他可能9号就来了,我们是指纹打卡,打卡记录一周才清点一次,有可能不能及时知道他是提前入职,那么9号如果有工伤事故就漏保了。当然这些问题可能也体现在某些制度和程序上的不规范,需要好好梳理。
3、特殊人员,特殊处理:
这里针对的是实习学生、退休返聘人员、借调人员、劳务派遣制人员等等。实习学生及退休人员我们会保一份商业险,以防万一。劳务派遣制人员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保险,所以需要就工伤费用承担比例、支付方式等情况作好约定。借调人员是个例外,因为企业长年有不同的员工借调在外单位工作,虽然保险缴纳在本单位,但是如果产生工伤,工伤地点在借调单位,所以需要与借调单位约定好工伤费用的补偿及支付办法。虽然对于退休返聘人员、超退休年龄的人员、实习学生,虽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没有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但是法外有情,所以企业应该酌情办理。
4、申请工伤,企业优先:
申报工伤,企业及个人均可以申报。但是企业申报比个人申报流程及手续上要方便一些,所以不鼓励员工自行申报。有时候单位对工伤有争议,员工自行申报,社保部门也会进行调解。这里有个真实案例,先卖个关子,明天再分享哈~~~
5、解除合同,视伤残定:
工伤员工,有时候会有较长的医疗期,往往会因为工作,会有企业或者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想法。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提前30天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另第42条又规定,员工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不得依据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负有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劳动权益的义务。具体情形可以参见下表。
另外,员工对结论不服的。可以至劳动部门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共分为十个等级,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般由公司承担。对于不同伤残等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费用标准各地区有不同的标准,所以须参照各地社保部门的待遇标准进行。对于不同的情形,我做了一张简表可以参考一下: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理不外乎人情,所以很多事件需要人道主义上关怀,所以HR们也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弱势的善良的员工多争取一些利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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