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安全健康规定
为了保障女职工在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安全健康,特做如下规定:
一、已签约正式合同的已婚女员工可享受,其余按病假处理。 二、女员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的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三、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30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四、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夜间工作。在工作日给予休息一小时。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按基本工资80%支付。(支付数额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
五、员工怀孕期间,共可享受11次带薪产前检查,每次4小时,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检次数。
六、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哺乳期女职工不安排夜班。
七、符合晚育年龄的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15天。
八、职工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绩效奖励暂停发放。
以上规定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