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医疗期都会按照法定政策执行的。
当然这个医疗期时间都是比较长久的,如一个月啊什么的,如果只是几天的那也就是病事假的,一般员工也不会申请医疗期的。。
至于员工医疗期相关规定基本上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参考地方标准如下:
一、医疗期
1)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医疗期为六个月;
2)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二十四个月封顶,则最高按二十四个月计。
二、医疗期待遇
1)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2、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