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公司是机械制造企业,女职工比例非常低,但我公司对女职工反而非常重视,对女职工三期的规定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的,具体如下: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我公司不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公司不扣发工资,但必须出示产检证明材料;
4、假期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配偶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员工可休护理假15天,未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能休护理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 产假期间的女员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执行,产期检查费、产期医疗费等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由生育保险报销;男员工因配偶分娩休护理假固定薪酬人员工资按实发放,车间计件人员按基本工资+技能等级工资折算;(我公司全员“五险一金”)。
6、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我公司不安排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风险分析:
我公司在女职工孕期和产期是严格按照规定法律法规来执行的,从休息时间和待遇方面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做了明确规定,基本没有风险。
但在哺乳期方面存在一定风险: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这方面我公司没按照国家规定来执行,没有每天安排哺乳时间。在哺乳时间方面女职工也没有明确要求,目前公司还没有因为这方面的问题而发生纠纷和争执。
所以对于每天的哺乳时间公司暂时不考虑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13楼 mmjlu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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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好,对关心女职工的HR,支持,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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