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还算比较正规..都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的..
1、劳动合同保护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合同,须延续至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劳动合同,一般不需补签合同,只需签订特殊事由而延续告知合同。但单位可以协商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2、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例如实行结构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保机构支付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