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女职工赋予了一些特殊保护规定,如不能在“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终止或借此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三期内依法享受应有的工资福利和带薪假期待遇等,实际中有些企业因不太重视女职工三期管理,未合法操作而存在法律风险或引起了劳动纠纷。那么,请问:
1、你公司对女职工三期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2、你觉得以上现行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风险? A、有 B、没有
如果有,应该怎么来改善?如果没有,哪些方面值得肯定和发扬?
妇女三期
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A、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同时,支付从2008年起计算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如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期期满之日的,则履行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如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三期期满之日的,则履行到三期期满之日)
B、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同时支付从2008年起计算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理解为如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期期满之日的,则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为届满之日,如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三期期满之日的,则三期期满之日为届满之日)
C、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提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则支持女职工的主张,但不再要求单位承担支付工资到三期期满的义务。
D、孕期工资,造成的停工期间,第一个月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放,之后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哺乳期工资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实际情况千变万化,法律应该还是比较完善了。至于其他情况目前还没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