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
我国《劳动法》第4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下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只有在满足这样的一个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
1、首先公司应该制定好员工手册和明确的岗位职责、合同,让员工入职时签字确认知晓。其次公司可以根据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书面考核和评估测试并保留存档(以后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再看员工是否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公司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恶意刁难,使员工无法完成工作任务。
2、经过考核和评估测试员工不能胜任此工作时,可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做好书面记录)因为劳动法明确说明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员工经过了培训和调岗仍无法胜任工作,HR可以找员工劝退前谈话,给予一定的补偿金,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友好协商,好聚好散。
4、如果双方谈不拢那么有前面的证据,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本人并按员工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便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1楼 云水禅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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