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随意的开除员工,最重要的就是做好证据的收集,企业有举证的责任,要注意留心员工平时工作的表现,保留一些工作内容文件。对待这部分员工,首先在劳动合同中要由相关规定,例如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能力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薪随岗动等等。如若员工不能胜任岗位,企业最好的做法是先对员工进行培训,并让员工签收相关培训,承若若是培训后能力依旧达不到公司则可以调换岗位,若是调换岗位之后依然不行,企业就可以依据此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见如下法律: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